深圳收债公司律师讲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注意要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婚姻家庭观点的改变,深圳收债公司律师讲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注意要点!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该怎么写才规范?有什么作用?如何规避风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婚姻家庭观点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婚内财产协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个就是我们所讲的财产协议。
在婚前签订的称为婚前财产协议,婚内签订的称为婚内财产协议。今天我们来讨论下婚内财产协议。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王某在结婚前向李某借了50万一直没有还,后来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需要偿还李某50万元借款和相应的利息。
法院判决下来后,王某没有按照法院规定的期限履行,所以李某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了王某和他配偶陈某的存款55万元。
作为王某的配偶陈某提出异议,认为她与王某是在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而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债务形成时间为2008年和2009年,属于王某婚前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她与王某婚后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夫妻财产各自归自己所有。王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与其无关,法院不应当冻结她名下的银行存款。
法院认为王某和其配偶陈某之间的财产约定,李某对此并不知情,王某和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之前知道这个约定,所以这个《夫妻财产协议书》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是在2016年5月份提出执行异议的,那么在这个时间点之前,李某不知情,则《夫妻财产协议书》对李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在2016年5月份陈某提出来后,李某对此应当是知晓的,则在这之后。
《夫妻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是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的,但就法院冻结的55万元而言,王某和陈某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不足以阻却法院的本次强制执行,故最终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人可能会问,这个案例中王某和陈某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呢?
是不是这个协议约定没有用,如果没有用,那还有没有必要约定财产协议呢?
一般来讲,财产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完全各自独立,二是部分独立,部分共有,三是全部共同所有。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最大的目的是为了对彼此名下的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进行明确。对于一些财产比较多或者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的,而且双方又有意向不按照共同所有来执行的,还是有约定的必要的。
但有些人可能想通过婚内财产协议来规避债务。其实这种方式并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内一方对外负债,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之间签订了夫妻财产独立的协议,最关键的一点是要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否则对债权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我上面讲的这个案例其实就反应了这一点。
那么婚内财产协议要怎么做呢?首先,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约定,否则就会变成口说无凭。这个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夫妻之间都有口头的财产独立约定,比如你的收入归你掌管,我的收入归我掌管,实际上也是这么操作的,但到了离婚的时候,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法院仍旧按照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来处理。
其次,协议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各自名下有哪些财产,房子坐落在哪里,银行存款是哪个银行。对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独立的更加要注意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对于银行存款尤其要注意起始时间。
第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放弃所有财产。”这就违背了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四,约定了财产归属,别忘了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很多时候双方同意财产独立或者部分独立,实际上是与债务承担也是相关的。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债务承担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即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但至少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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