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债录音可以作为要债证据吗
要债录音可以作为要债证据吗? 录音可以作为深圳要债公司证据使用。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磁带或者其化科学方法反映的形象和声音,以及电脑中存储的资料等,是用来证明借款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深圳市湘粤深圳要债公司律师讲述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于民事借款案件的审判具有其他证据无法替代的优越性,但其本身又具有易于伪造和篡改的缺陷。应对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地判断,并通过有效的途径赋予其证据能力,深圳湘粤债务律师讲录音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问题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深圳追债公司律师讲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证据规定》,其中第68条、第69条就欠款人借款视听资料可以作为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能力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借款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较之于前述1995年的批复,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视听资料证据力的审查判断,深圳要债公司律师讲需考虑以下几点:(1)欠债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可靠;(2)欠债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3)欠款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4)欠款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5)结合欠款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其关联性。
诉讼指南
要债录音可以作为要债证据吗?《民事诉讼法》第63条虽然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取得的视听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证明力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0条第3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深圳要债公司律师换言之,私自制作的录音资料,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批复与《证据规定》相抵触,应当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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